1、- 1 -贺州市八步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 201749 号)和贺州市工商局、贺州市财政局、贺州市人社局、贺州市扶贫办关于印发贺州市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贺工商发20188 号)文件要求及依据个体工商 户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尽早脱贫致富,结合八步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
2、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2014 年、2015 年退出户除外)( 以下 简称贫困人口)。第三条 贫困人口创办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四条 贫困人口创业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 1 万元,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为单位领取,补贴资金从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第五条 创业扶持扶贫工作机制(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2 -成立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受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小组组长为分管副区长,副组长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成员由工商、财政、人社部门、扶贫办主要
3、领导担任,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局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工商局主要领导兼任,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统筹落实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政策。(二)建立创业补贴发放考核机制成立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受协调小组领导。审核小组由区财政局、市工商局八步区分局、扶贫办、人社局 4 个成员单位各 1 名分管领导组成,组长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他 3 个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业务股室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创业补贴资金的发放审核工作。对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贫困人口
4、建立综合考核制度,考核通过后方可向该贫困人口发放创业补贴。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六条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申请户):1.负责人须为八步区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2.经营场所在八步区辖区范围内;3.注册登记日期在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49 号)印 发之后(即 2017 年 12 月 27 日之后),且正常经营时间在 1 年以上。第七条 申请期限: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3 -第八条 申请户的负责人须经过区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创业培训(SYB),并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第九条 申请户须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第十条 申请期间,申请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广西)上未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且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第十一条 申请户接受乡镇政府、村委会的跟踪服务不少于 1年。第十二条 贫困人口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收入应助推其家庭实现稳定脱贫。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十三条 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根据本镇、本村产业特色、资产资源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确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申请户进行调查,发放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附件
6、 1)并在表格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单报八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四条 贫困人口参加创业培训(SYB)。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乡镇政府、村委会上报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家庭成员进行创业培训(SYB),培训合格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过创业培训(SYB)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持以下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工商所申请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列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名单: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 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附件 1)原件 广西脱贫攻坚精-
7、 4 -准帮扶手册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和批准文件复印件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此文印发前已登记注册的申请户需向户口所地工商所提交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六条 初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名单。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对有计划申请创业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初审,确定是否为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初审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附件 1)复印件送所在乡镇人
8、民政府。第十七条 开展帮扶活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展不少于 1 年的跟踪服务,填写村委帮扶联系表(附件 2)和乡镇政府帮扶联系表(附件 3)。第十八条 提出领取创业补贴申请。贫困人口家庭成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满 1 年,无违法经营记录且实现其家庭稳定脱贫的,该贫困人口可向村委会提交以下领取创业补贴的材料: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表复印件、八步区扶贫办出具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原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农户一折(卡)通存折(卡)复印件。第十九条 村
9、委会报送申请材料。村委会收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将申请材料与该申请户的村委帮扶联系表(附件 2)一同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与该申请户的乡镇政府帮扶联系表附件 3 一同上报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组织创业补贴发放复核。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补贴发放审核小组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复核申请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
10、口名单在区、乡、村(行政村)三级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内容及要求按照 2016 年 12 月 28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办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被排除的视为通过综合考核。由审核小组将发放创业补贴的请示报八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二条 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扶贫办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局收到区扶贫办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及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符合条件贫困人口户“ 一折(卡)通 ”上。第四章 部门职责分工第二十三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鼓励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
11、主创业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贺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八步区分局:负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审核贫困人口家庭成员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情况;审核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情况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上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及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二)区财政局:根据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发放创业补贴- 6 -名单,负责统筹和发放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贫困人口开展创业培训(SYB);负责审核贫困人口参加创业培训(SYB)的证明材料。(四)区扶贫办:负责审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属于贫困人口家庭成员;负责审核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贫困人口
12、是否实现稳定脱贫。负责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贫困人口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五)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对贫困人口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帮扶联系工作;负责审核村委会上报的贫困人口申请创业补贴材料。(六)村委会:对贫困人口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帮扶联系;负责接收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贫困人口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工作保障(一)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明确给予创业补贴经营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及脱贫成效等条件;积极协调解决贫困人口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发放创业补贴,支持贫困人口在当地通过自主创业脱贫致富。(二)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创业补贴政策的宣传活动,让贫困人口了解政府扶
13、持创业的政策措施,熟悉补贴申请条件和流程,鼓励贫困人口大胆创业,积极脱贫。(三)八步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落实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贫困人口自主创业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让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及时领到创业补贴。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拟申请经营项目经营场所 八步区 镇(乡) 村 组 号申请创办贫困户户主签名: 年 月 日户口所在地村委意见情况属实,同意创办。 不同意创办,原因是 。(村委盖章) 年 月 日户口所在地乡镇意见同意创办。 不同意创办,原因是
14、。镇(乡)政府盖章年 月 日工商部门受理情况该申请人申请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于 年 月 日经核准设立。工商所(盖章)年 月 日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申请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提供材料清单1.八步区人社局核发创业培训(SYB)合格证复印件。2.村委、乡(镇)政府已盖章的贺州市八步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主创业申请表原件。3.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表复印件4.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5.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和批准文件复印件。附件 2村委帮扶联系表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作用代码成立日期 经营地址村委跟踪服务记录(每月跟踪服务 1 次)村委主任签字 (盖章)年 月 日附件 3乡镇政府帮扶联系表申请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镇(乡)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作用代码成立日期 经营地址乡(镇)政府跟踪服务记录(每季度跟踪服务 1 次)分管领导签字 (镇人民政府盖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