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数字图书馆一案已落下尘埃,其结果值得我们深思。数字图书馆在我国还是新兴事物,很多行为不可避免的与现有法律有冲突。如何协调图书馆、版权方及公众利益,使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2013年,美国纽约南区法院针对美国作家协会、出版商协会诉Google公司一案作出判决,认定Google公司对大量图书制作扫描件并将其提供给用户搜索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2015年,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将谷歌图书馆计划对作品的扫描和为公户提供搜索服务的行为定性为合理使用,认定不构成侵权。2016年,美国最高法院终结诉讼,驳回了作家协会的上诉。有学者认为,该案表明著作权制度到了应该重新诠释以适应数字图书馆产业发展的时候了2,是图书馆数字化发展的一个突破。然而Google数字图书馆案件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是否有着新的意义和价值,对于我国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的借鉴意义何在,还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考量。?一、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数字图书馆,简言之为数字化的图书馆,但有观点认为不应看作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形式。1997年由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赞助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