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及民营投资主体管理的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本办法所指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电站所涉及的水库大坝或山塘、挡水设施、泄洪设施、引水设施、预警设施、监测设施、发电设施、供配电设备设施、管理设施等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及管理范围内的高边坡地段、易发地质灾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第三条 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权限按照水库大坝防汛安全管理权限划分。第四条 水电站防汛工作是基层防汛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辖区内水电站防汛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