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工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0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员工,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综合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监理部负责检查、督促各现场监理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现场监理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公司各部门、现场监理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