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明火管理的职责、审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单位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术语与分类 1、明火作业:本标准所指的明火作业,系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作业以外的从事电、气焊(割)、喷灯、熬炼等临时性动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电动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温度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2、易燃易爆区域:是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区域。 3、动火作业分级 3.1 特级动火:是指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贮罐区等重要部位。 3.2 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内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是指除特级、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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