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我国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对高危行业企业开始提取安全生产费,但新会计准则并未对其核算作明确的规定,实务多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负债列示,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列入所有者权益;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要防止成本外部化。财政部在2009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安全生产费应单独设置“专项储备”科目在财务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下列示。本文通过举例对相关原理及核算方法进行了解读,以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论文关键词:安全生产费,负债,专项储备一、安全生产费核算原理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2007年1月1日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际,安全生产费的核算是参照原会计规范下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04】3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