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要解决环境刑法的行政犯化问题本质上归结于对环境犯罪性质的认定。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从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划分理论开始。然而,环境犯罪能否成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犯?能否真正摆脱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关键词:行政从属性,环境刑法,行政犯一、自然犯与行政犯分类之探求要解决环境刑法的行政犯化问题本质上归结于对环境犯罪性质的认定。要理解这一点就必须从自然犯与行政犯的划分理论开始。在罗马法中就有“自体恶”和“禁止恶”的划分法。以后,加洛法洛等人就依次把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认为自然犯是具有反社会性、反伦理性的特征,而法定犯却不具有这些特征。科技论文。法定犯只是由于违反了行政规章,被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所以,又称为是行政犯。有些著述也认为行政犯具有较弱的反伦理性。一般认为刑事犯在法规范制定以前,其行为自身就具有反道德反社会性。但是在理论上看,行为本身不具有反道德性和反社会性。如杀人行为在战争中或在正当防卫时即为合法行为。科技论文。同一行为在某种社会关系中或在某种场合有时合法有时不合法。同样的,在某种场合合乎道德,而在另一场合却极可能与道德不符。因此,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