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律师阅卷难在刑事辩护中的问题日渐突出。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均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律师的阅卷权。但从实践操作上看,还是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影响着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针对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律师阅卷权提出几点建议,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更具有实践意义。论文关键词:诉讼法,阅卷权,问题与完善一、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律师阅卷权的重要性和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阅卷权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保障,不仅是影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因素,也已成为影响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开展审查起诉工作的突出问题。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阅卷权作了新的规定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从“本案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权范围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改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两诉讼阶段的阅卷权都相应得到了扩大。新律师法颁布伊始,因其中部分内容与96年的刑事诉讼法相冲突,“三难问题”并没有因新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