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 税 人 合 并 ( 分 立 ) 情 况 报 告 书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合并(分立)原因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 合并(分立)时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是否欠税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税种 税额 税款所属期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备注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 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
2、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纳税人经办人: 负责人: 纳税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税务机关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使用说明1.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3.合并(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4.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 或者“否”。6.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时所有各方的欠税情况7.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8.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9.本表一式多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解散、撤销、破产的纳税人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