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技体育实行的是举国体制。多数研究者认为“竞技体育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竞技体育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称”。我们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竞技体育制度界定为:人们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交换和联系的行为准则。它是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人们的一种选择和决定,反过来又规定着人们的竞技体育活动的特殊方式。1.竞技体育制度变迁和创新的主体:国家、社会、个人制度的变迁是人们的制度行为,“当人们作为行为主体采取制度行为,进行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时,就成为一个制度行为主体,简称制度主体”。我国竞技体育制度变迁主体是国家、社会、个人。我们从竞技体育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历史来看,国家主体、社会主体、个人主体可以分两类考察:一部分是政府及政府竞技体育利益集团,它们是制度创新中处于主导的地位,起着决定的作用,是制度创新的决定者,即变迁主体,或者称为“制度决定者”;另一部分是体育非政府公共组织、体育企业、个人,它们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是既定制度的接受者,成为“制度接受者”。也有人把国家称为“竞技体育制度变迁的绝对主体”,把社会和个人称为“竞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