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办法出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降药价。办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点明了目的:为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因此,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象“安徽模式”一样以遏制药价为目的。第二,我们纵观办法全文可以发现,基本上是以2010年08月18日广东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对药品价格实施“三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药品“三控”)为蓝本而出台的。广东药品“三控”的目的确实是为了“切实降低医药费用,减轻百姓负担”。为达到这个目的,对药品实施“三控”:即控出厂价、控流通加价率、控最高零售价。但事实表明,“三控”没有起到“降价、控价”的效果。而办法对药价的控制力度比广东药品“三控”还要弱。其一,办法只是控流通加价率及最高零售价,并没有对出厂(口岸)价进行限制。这就给整个供应链提供了价格“调剂空间”来应对办法对流通加价率的控制。其二,对出厂(口岸)单价40元以下的药品,两个文件不管是对药品批发环节还是医疗机构的零售环节的加价率(额)的限制力度是一样的。但对于单价在40元以上的药品,办法的限制相对还宽松一些。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