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特制定了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标准(试行)。特殊教育教师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的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导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我是一名从事普通学校教育工作二十多年的教师,2011年9月才转教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并且在这几年里做过三年生活指导老师,在与聋哑、培智学生的接触和交流过程中,认识到这些学生存在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生理的缺陷带来心理的不健全,表现得非常悲观、孤僻、自卑,觉得自己处处不如人,不愿意与正常人交往、交流,甚至感到害怕、恐惧,只愿意生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或者只愿意生活在残疾人的很小圈子里,非常不自信,久而久之产生不合群现象,表现出心理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