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某项特定主张应以抗辩方式还是以反诉方式提出在立法上没有确定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引起当事人的困惑。本文分别论述了诉讼中抗辩和反诉的内涵和特点,提出了界定抗辩与反诉的判断标准,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论文关键词:司法,诉讼,抗辩,反诉案例一:在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甲起诉要求买方乙支付货款10万元,乙在诉讼中提出甲的货物质量有瑕疵,甲应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案例二:在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甲起诉要求买方乙支付货款10万元,乙在诉讼中提出甲迟延交货,甲应承担违约责任2万元。在这两个案例中,乙是采取抗辩,还是采取反诉,来对抗甲的诉讼请求?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仅在几个相关条文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诉制度,民事诉讼法52条、126条和129条内容仅仅涉及“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反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对于上述问题的答案显然不能希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