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1 办理条件1.1 申请人资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b)女方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c)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父亲家庭,男方年满 49 周岁) ;d)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e)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f)现无存活子女。1.2 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表 1)表 1 需要提交的材料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1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 原件 一式三份2 死亡特别扶助申请 1 原件3申请人本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1 复印件集体户口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
2、和本人页原件4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1 复印件5申请人结婚证1 复印件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2、一方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3、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还需提供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6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1 原件7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 复印件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可提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8相关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
3、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1 复印件9申请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1 原件 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须提交。10 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 原件 收养子女的须提交。11 收养登记证 1 复印件 1992 年 4 月 1 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须提交。12 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1 复印件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须提交。13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 1 复印件 原配偶死亡的提交。明备注1、上述材料中,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将原件交由街道计生办查验,将复印件交由街道计生办留存,街道计生办查验原件后将原件交还申请人。2、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1.3 申请地点(表 2)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2 办理程序2.1 申请人应向 1.3 条规定的社区居委会按照 1.2 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2 街道计生办审核。2.3 区人口计生委审批。2.4 市人口计生委进行抽查、逻辑审核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