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下载中心讯)第一条为促进流通现代化,规范商品市场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商品交易:(一)买卖双方以交纳保证金为入市条件:(二)采用电子化集中撮合方式进行交易:(三)采用标准化合约:(四)在合约有效期内根据浮动盈亏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指开设上述交易的现货市场。本办法所称的交易商是指进入大宗交易市场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经营与管理,以及在市场内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总体规划、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并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代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根据大宗商品特性,配置相应的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等经营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第六条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交易商经营主体资格审查制度。交易商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