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作为法律人遵循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从而使得律师责任既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共性,又具有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律师专家责任不仅指律师对当事人的责任,还应包括通常律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本文试从律师专家责任的特殊性之视角就其性质、构成要件、责任保险制度及完善进行分析。论文关键词:律师专家责任,第三人,律师责任保险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法律服务业也逐渐发展和完善。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律师专家与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的一些纠纷。2003年,北京一家油品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该所与出售房进行标的为零号柴油1万吨的谈判,单价2750元/吨,并授权该所进行谈判、起草、共同签订合同等。该所律师郭某遂带油品公司人员到积压物资的“军调中心”所在地,签订了“零号柴油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军调中心”向油品公司提供零号柴油1万吨。油品公司给“军调中心”开具了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但是,“军调中心”一直未向油品公司供货。事后查明,该“军调中心”根本不存在。油品公司与北京某化工厂签订了合同,承诺由油品公司向化工厂提供零号柴油1000吨。由于上述原因,油品公司未能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