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行使具体权利时,多个权利无法同时得到满足的互相矛盾、互相抵触的法律现象1。权利冲突问题是法学研究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从某种程度上讲,立法就是相关利益主体权利博弈后的产物,学前教育立法也不例外。本文尝试结合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就学前教育立法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做一分析。需要说明的是,权利冲突包括法定权利的冲突、推定权利的冲突和道德权利的冲突2,本文的权利冲突特指学前教育立法当中表现出来的权利冲突,即法定权利的冲突。一、学前教育立法中的权利类型在学前教育立法领域,权利类型主要有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家庭教育权、受教育权、学校办学权和教师教学权等。其中,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是与受教育权相对应的基本教育权,而学校教育权和教师教学权则是基本教育权衍生的权利3。在草案中,以上权利都在具体条文中得以体现。例如,草案第7条规定了国家教育权、第8条规定了家庭教育权、第9条规定了社会教育权等。值得指出的是,国家教育权带有明显的“权力”特征。之所以将权力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