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之延伸。或其他当事人发传票索取信息。关键词:传票,机关报告,美国宪法,禁止自证其罪一个民有政府,如果没有面向民众的信息,或没有为民众提供获取这种信息的方式,那就不过是一场闹剧或悲剧的序幕,或二者皆是。詹姆斯麦迪逊,致W.T.巴瑞恩,(1822年8月4日)知情权在美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权利,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之延伸;美国政府作为限权政府,应当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以实现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正如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第51册160页(1822年))所言,“建构由人来治理的政府,最大困难在于:不仅首先要使政府能控制被统治者,还要使它能控制自己”。但是,政府提供必要信息的前提是自身拥有足够的信息,这就使得政府收集信息成为当务之急。在美国,政府有多种收集信息的方式,其联邦机构(州和地方机构亦然)大体通过三条途径获取信息1:机构可以(1)现场检视商店或财产,进行行政检查;(2)向企业,个人,或其他当事人发传票索取信息;(3)要求受规制的当事人保存记录,让机构检查这些记录,甚至定期提交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