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的现状分析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动特殊教育快速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只有完善可行的特殊教育法,才能切实保障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冲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由此确立了特殊教育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对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之后在义务教育法(1986,2006)、残疾人保障法(2008)等法律法规中都明确、具体地将特殊教育的对象、内容、方法和机构等进行了规范,从而将我国的特殊教育事业正式纳入法制的轨道。但在上述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中,都只涵盖了盲、聋、智力障碍、肢体残疾等残疾人群体,制定特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