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二、用火安全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 货场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动火审批:由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