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动火管理规定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三、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