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监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积极配合安监科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科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 在安监科长未在岗位时,安监副科长应承担安监科长职责。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处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