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负责人报告,有责任组织参建各方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和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有关标志。 2、总监理工程师或企业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协助指挥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