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强化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奖惩。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种类有奖金、评选先进;处罚的种类有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 因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构成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在本办法处罚之列。第五条、 下属煤矿企业应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下属各单位班子成员、有关部门制定奖惩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经济奖惩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财务资产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办理。第二章 奖 励第七条、 适用于下属煤矿企业的奖励:(一)、在年度安全管理中有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的个人,给予5000-10000元奖励。(二)、对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缩小事故灾难、减少人身伤亡,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三)、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1000-5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