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