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矿安全科等业务科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矿安全科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