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