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 站、微波站。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