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一、全矿所有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凡生产过程中需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对涉及工作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必须经三级(公司级)或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五、新调入矿的职工必须经过矿级、队(科)级、班组级等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其中井下新工人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新增地面工人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六、井下一般工种人脱产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0天。 七、调换工种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八、已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的在岗人员,每隔两年都要进行一次复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