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安全规定 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 1) 在一般情况下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动火,必须动火时,应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许可证必须按规定表格填写一式三份。(动火执行人携带,动火区域负责人存、安全领导小组存) 3) 动火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4) 动火人员在未接到正式批准的动火许可证前,不得随意动火,对于任何人员分配或指定动火工作均有权拒绝,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必须按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发现不完善时,有权拒绝动火。 5) 动火工作开始前,动火施工负责人要详细检查动火许可证上所列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当,如经批准连续动火时,每天动火前必须重新进行检查。 6) 动火证期限: a、 凡不停产、部分停产的动火,动火证当天有效。如果当天动火作业未完成时,第二天重新办理动火证。 b、 全车间停产大修时可办理一次动火证至大修完。但需将全部动火点(部位)和时间进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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