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 重科学的原侧。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 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 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5.2简要经过; 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2.5.4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