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施工现场施工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项目经理对所属施工现场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分包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三、项目部书记负责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第五条 项目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