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和建档监控细则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 O)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TJA5项目经理分部。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4、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