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安全教育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 第三条 职责 1. 安全部负责安全培训的计划、实施和考核工作。 2. 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安全部进行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和控制。 3. 各单位负责按培训计划完成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 控制过程 1.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等。 培训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