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发生安全伤亡事故后,应严格按照及时报告同时抢救伤员,避免事故蔓延,保护现场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写出调查报告事故的审理和结案填写统计报告的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理。 2、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作为安全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四个基本环节,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事故的报告 1、轻伤事故的报告 1.1 发生轻伤事故的工程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在三天内将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 1.2 分公司有关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分析后,在一周内将轻伤事故档案资料报公司工程管理处备案。 2、重伤以上事故的报告 2.1 重伤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也可越级)报告作业现场负责人、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