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