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信息调度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公司对下属矿(项目部)安全信息调度管理。 第二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第一责任人为矿长(负责人),第二责任人为安全副矿长,第三责任人为安全科长或经矿长授权的其他人员;矿其他员工发现矿方有隐瞒不报的有权向公司安监部举报。 第三条 安全信息调度的报告对象为公司安监部。 第四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分类: 1、人员伤亡事故类; 2、重大安全隐患类; 3、重大未遂事故类。 第五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实行分时分类报告制度: 1、轻伤及以上伤亡事故1小时内上报(先电话报告公司安监部,24小时内按重大未遂及伤亡事故报告表补报); 2、矿(项目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未遂事故、轻微伤事故在24小时内上报; 3、月安全情况统计报表于当月未日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次月1日; 4、需要向属地国家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安全信息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安全信息调度报告的内容: 1、重大安全隐患: (1)隐患出现的时间、地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