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与人员的职责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第五条 各食堂、餐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和职责(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组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