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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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 间换 地 ”深化节约 集约用地的意见 (浙政发20146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 20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 C、D 类工业企业低

2、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第三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2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低效工业用

3、地的处置工作;集聚区管委会及所在乡镇(街道)为处置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工作的主体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及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调查及处置;县财政(地税)局负责保障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运转的各项经费;发改、建设、国税、地税、统计、环保、供电、金融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第二章 闲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认定第五条 认定闲置、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但

4、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工业用地。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等不符合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建设用地,包括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工业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 50%的建 设用地(不

5、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2.土地出让两年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大于三分之一以上,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 3 个月以上,且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及绿地用地总面积未超过 15%,空地连片面积仍超过 10 亩的。3. 自 约 定 的 竣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一 年 未 投 产 的 或 投产后 3 年内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等约定产出率的。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约定产出率高于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以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准;4、项 目 开 工 建 设 后 中 止 开 发 建 设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或

6、者 项 目 已 投 产 ,但 连 续 停 产 满 一 年 的 。5、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情形。第三章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第八条 闲置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处置,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 20%的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造成闲置的,可采取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等办法处置。第九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状况达不到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但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含项目入园投资协议书)4约定容积率、投资强度 50%的建设用地,如主动申请继续开发建设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可限期企业继续开发利用闲置部分土地,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签订工业项目投入产出补充协议,并向集

7、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缴纳 3 万/亩的保证金(单个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 150 万元)。第十条 项目已竣工投产但属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老厂房改扩建提高容积率等方式 增 资 扩 能 ,但 需 委 托 集 聚 区 管 委 会 或 所 在 乡 镇 (街 道 )与 其 签 订 补充 协 议 ,收 取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原则 上 不 得 低 于 原 土 地 价 款 总 额 的 10%,并 重 新 约 定 亩 均税 收 标 准 和 违 约 责 任 ;增 资 扩 能 期 限 一 般 为 两 年 ,两 年期 满 后 仍 然 达 不 到 协 议

8、 要 求 的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并启动强制处置程序。第十一条 低 效 利 用 土 地 使 用 权 人 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或 无 力 增 资 扩 能 的 ,允 许其 通 过兼并、重组、合并、分立及转让或分割转让等形式,流转低效用地进行重新开发 让 ,受 让 企 业 新上的 项目需经县招商引资项目论证小组重新进行项目准入 论证。重新开发利用的,需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或分割转让前,按现行浙江省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建设规划要求,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签订松阳县节约集约用地补充协议;(2)转让时政府依法收回已兑现的政策性奖励,相关税费

9、享受“腾笼换鸟 ”有关 规定;5(3)企业用地面积在 20 亩以下(含)的必须整体转让;20亩以上(不含)的,如需分割转让须经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及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且每宗地只允许分割一次,分割后用地面积集聚区不少于 10 亩(含),其他乡镇(街道)不少于 5 亩(含)。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处置到位和无法通过增资扩能、转让提升的低 效 利 用 土 地 的 企 业 ,其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及 地 上 建 筑 物 ,政 府 必 需 按 分 门 别 类 采 取 无 偿 或 有 偿 收回 。鼓励其他工业企业有偿退还可成为 独

10、立宗地且连片 10亩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有偿收回条件的,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为:1.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按原土地出让金、银行同期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已缴契税的总额,扣除已兑现的政策奖励之差;或者按现行土地评估确定。2.对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驳坎、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重置价补偿;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政府不予补偿。3.被收回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由该企业自行缴纳。第十四条 低 效 利 用 土 地 的 工 业 企 业 ,由 于 债 权 债 务等 原 因 ,被 法 院 立 案 或 进 入 破 产 程

11、 序 的 ,法 院 在 处 置 土地 及 地 上 建 筑 物 之 前 ,应 将 处 置 方 案 函 告 县 政 府 。土 地及 地 上 建 筑 物 原 则 上 采 取 由 政 府 按 第十三条补偿标准实6行有 偿 收 购 ,如 果 法 院 必 需 采 取 公 开 拍 卖 处 置 的 ,法 院与 县 经 济 商 务 局 共 同 商 定 竞 买 对 象 的 资 格 条 件 ,竞 得 人重新开发利用的应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签订松阳县节约集约用地补充协议。第四章 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程序第十五条 闲 置 土 地 或 低效工业用地由 集 聚 区 管 委 会或 所 在 乡

12、镇 (街 道 )进 行 调 查 摸 底 ,经 处 置 办 召 集 发 改 、国 土 、建 设 、经 合 办 、经 商 局 、国 (地 )税 、集 聚 区 管 委会 或 所 在 乡 镇 (街 道 )等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认 定 ,对 认 定 为闲 置 土 地 或 低 效 工 业 用 地 的 企 业 ,集 聚 区 管 委 会 或 所在 乡 镇 (街 道 )与 企 业 协 商 处 置 方 案 并 将 处 置 方 案 报 处置 办 ,经 处 置 办 审 核 后 上 报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领 导 小 组 同意 后 组 织 实 施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闲 置 土 地 ,并 且 企 业 拒 不

13、执 行 政府 的 处 置 方 案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按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进行立案查处。第十七条 低效利用土地限期建设的,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向企业发放书面通知,限期企业提出整改措施,企业应及时提出自行建设书面申请、整改措施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企业按要求实行整改。第十八条 符合整体转让条件的,由企业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项目准入等相关材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7第十九条 “零申报”或仅停留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允许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应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经集

14、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国土、建设、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变更或过户手续。第二十条 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由企业持现状用地分割方案等相关资料,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处置办初审,将初审意见报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方可办理不动产转移手续。第二十一条 政府收回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的办事程序为: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汇总,报县处置办会审拟定收回方案,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相关企业接到通知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收回协议或合同。闲置土地及低效利用土地设有抵押权的,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

15、镇(街道)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企业应与抵押权人处理好债务、债权事项,及时注销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土地证、房产证、不动产产权证;收回的资产及时纳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制约措施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工业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 20%的土地闲置费后,可重新约定竣工时间(竣工时间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企业未按重新约8定竣工时间竣工的,如果企业配合政府并主动申请可采取有偿收回,不配合整改的依法强制无偿收回。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由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属乡镇(街道)督促整改,整改期限

16、一年,经整改仍属于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或不配合整改的:不得享受招商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科技补助、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实行差别化的房地产税、电价、水价、排污费等;实行有序用电调节措施,在电力紧缺期间根据电网负荷限制其用电;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新增用地项目,不予兑现技改贴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已列入低效利用土地的房屋、土地抵押登记(已经办理的不得续办);该违约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不得报名参与土地竞买;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第六章 工业用地管理长效机制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全县的工业用地日常监管和防范,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处

17、置工作,并将有关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信息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加强批后监管力度,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按迟延每日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受让人未按时开工、竣工的,每延迟一天,应向出让人分别 支付相当于出让金总额90.1、1收取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签订松阳县工业项目投入产出补充协议,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街道)缴纳 2 万元/亩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七章 附 则第

18、二十七条 本 办 法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开 工 是 指 以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并 以 永 久 性 工 程 正 式 破 土 开 槽 ;竣 工 是指 经 商 等 经 济 管 理 部 门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为 准 ;已 投 资额 、总 投 资 额 均 不 含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价 款 、划拨 价 款 和 国 家 缴 纳 的 相 关 税 费 。第二十八条 现 行 我 县 制 定 的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凡 与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二十九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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