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运输安全技术规程 一 在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 (二)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三)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四)用车辆运输雷管、硝化甘油类.时,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0mm。用车辆运输雷管时,雷管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运输硝酸铵类.、含水.、导火索、导爆索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上缘。 (五)蒸汽机车进入爆炸材料库区时,机车与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0m,并必须关闭燃烧室和炉灰箱,停止鼓风。机车烟筒必须有挡火星装置的完整的炉灰箱。 二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四十五规定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