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第三方巡查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查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第四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综合协调处与第三方巡查单位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查单位的人员到岗、巡查方案编制、巡查措施落实,以及巡查成果质量等相关情况。第六条 项目管理处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日内,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送交综合协调处;1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综合协调处。以上资料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交第三方巡查单位。第七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