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机动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为加强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遵章行驶,保证厂内设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入厂车辆进入生产区前,必须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司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及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防火罩后,方准进厂。 2、司人员进入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3、驾驶车辆必须为持有路权、正式牌照、行车执照,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出厂、入厂机动车辆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接受检查,符合出、入厂要求的持物资出门证、车辆入厂证方可出入。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不得超载,通过管桥下方注意管桥限制高度,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