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控制和预防风险,规范作业行为,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2.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动土作业定义,严格按照要求管理,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破土作业。 3.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 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的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2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3动土作业必须按证的施工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4.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证,不得擅自更改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