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市环保部门、太阳山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固废法有关规定、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1)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危险废物标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