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 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