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程所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1)矿井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和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有员要具备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2)煤矿企业应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3)矿井雨季前必须进行水泵排水联合试运转,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4)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6)矿井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掌握本矿采空区范围和积水情况。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临近矿井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 7)必须密切观察矿井内的淋水、涌水情况,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同时必须坚持有疑必停的原则。 8)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9)井巷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先探后掘,掌握前方水文情况,若发现有水患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