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车间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规定,结合采矿车间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安全事故包括: (一)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作业安全事故; (三)排土场发生滑坡泥石流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四)矿山机械设备设施伤害事故; (五)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体等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车间领导下,实行统一组织,各股室和相关班组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车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部有权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负责指挥、协调全车间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总指挥:车间主任 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其他车间副主、主任助理、股长、副股长、相关班组长、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事故应急处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