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燃气气瓶定期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在用车用燃气气瓶(以下简称车用瓶)即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LPG车用瓶)和车用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车用瓶)到达法定期检验期限即获检验(以下简称定期检验),规范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车用瓶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机构和拆装单位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市车用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具体负责民生公司和公交车车用瓶所有者的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车用瓶充装单位和使用者(除市局安全监察机构范围外)的安全监察。检验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车用瓶检验工作,利用我市特种设备信息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记录定期检验数据和修改电子卡等的有关信息,完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年度定期检验目标任务。拆装单位负责应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