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山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淮北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第二节 管理机构第三条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的基础,各矿必须高度重视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六条 矿井按要求配备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监督、指导,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第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是矿井技术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全矿井的生产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