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出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